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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老年大学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管理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推动“三教”(教师、教学、教材)工作深入开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教师是指根据我校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受聘于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外聘人员。

第二章 聘用及解聘

第三条 聘用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老年教育事业,敬业奉献、师德高尚,尊重爱护老同志。

(二)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具有专科以上(含专科)文化程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证。有特殊技艺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可适当放宽要求,获有硕士、博士学位者优先。

(三)熟悉老年教育教学特点,教学经验较丰富,教法灵活多样,具有较强的教学和驾驭课堂的能力,能熟练运用现代化电教设备进行教学。

(四)原则上首次聘用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舞蹈专业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确保有稳定的授课时间。市级及以上专家、教授等优先聘用,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出于对任课教师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考虑,年龄达到75周岁(舞蹈专业年满70周岁)的不再聘用。

第四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和教育主管部门、大中院校及相关人员推荐。

(一)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获得面试资格。

(三)组织面试,根据面试情况,提出拟聘意见,拟聘人员进入外聘兼职教师储备库。

(四)老年教育科负责汇总整理拟聘人员信息,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

(五)经校委会研究、审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确定聘用级别、颁发聘书,安排教学任务。

(六)教师聘用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五条 解聘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关系:

(一)不严格履行教师职责,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

法律法规的。

(二)在教学工作中,由于工作态度不端正、教风不严谨、业务能力欠缺等导致学员满意率低的。

(三)教师不得无故缺课,每学期无故缺课达2次的,作自动辞职处理。

第三章 教师待遇

第六条 学校为兼职教师在校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适当形式组织教师学习、培训。

第七条 学校对聘用教师实行校内职称评定。

第八条 校内职称分为初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

(一)初级:具有与所任教专业相应的初级职称或县级专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在本校任教1年以上。

(二)三级:具有与所任教专业相应的初级以上职称或市级专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在本校连续任教5年以上。

(三)二级:具有与所任教专业相应的中级以上职称或省级专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或在本校累计任教10年以上。

(四)一级:具有与所任教专业相应的高级以上职称或国家级专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或在本校累计任教15年以上。

第九条 校内职称评审程序:个人申报、材料验收、专家评审、学校批准。

(一)校内职称评审原则上每年三月份进行1次。

(二)聘请教师个人将相关资质、资历等材料原件或相关证明原件报送至校老年教育科。

(三)校老年教育科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和梳理,建立聘请教师个人档案,形成聘请教师校内职称评定材料。

(四)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教师校内职称评定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职称评定意见。

(五)校委会研究审批。

(六)学校颁发相应职称聘书,聘书仅限于池州老年大学校内使用,作为聘请教师职称工资发放依据。

第十条 聘用教师课酬由基本课时费+校内职称津贴+教龄津贴组成,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

(一)基本课时费:每次课(100分钟)100元。

(二)校内职称津贴:初级20元/月,三级40元/月,二级60元/月,一级80元/月。

(三)教龄津贴:龄是指教师经本校首次聘用后的连续教龄。教龄5年(不含5年)以下的20元/月;5年(含5年)至10年的(不含10年)40元/月;10年(含10年)以上的60元/月。教龄每年3月统计一次。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不计入教龄。

第十一条 学校开展教师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选聘续聘、评先评优、聘用级别晋级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公共课教师课酬原则上按1000元/次,市级以上专家、知名教授等课酬参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认真备课,规范教学。原则上使用学校指定的相应教材,认真钻研教材,按教学程序备课、上课。同时支持教师在大纲框架下结合学员实际自编教材。

第十四条 认真授课,讲究实效。教学中结合学员身心特点,突出重点、因材施教、因需施教,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五条 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把握教学进度,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串课、代课和加课等。

第十六条 教学中关心爱护学员,听取学员意见,进行教学分析,总结教学经验,督促学员遵守课堂纪律,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积极组织学员参与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接受学校对教师进行的民主测评、教学督导、教学评价和授课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注重良好师德师风养成;为人师表,尊重学员;严谨治学,开拓创新。

第十九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要求。教师有特殊情况不能来校上课的,应最少提前1天告知老年教育科,做好离校期间的教学安排,并填写《教师调课申请表》,上报老年教育科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教师不得向学员推销商品,不得在校内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外聘兼职教师因故不能授课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老年教育科提出申请。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服务科商老年教育科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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