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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池州市出台老年教育专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池州市老年教育委员会、市委老干部局、市教体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行文,颁布实施了《池州市老年教育专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对全市老年教育专兼职教师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

 《办法》全面贯彻《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并结合近年来池州市老年教育一些行之有效、普遍认可的专兼职教师管理措施办法,从教师的选聘条件、聘用程序、教师职责、日常管理、解聘情形、待遇保障等方面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人员资格方面,《办法》提出,要鼓励各行各业优秀人才到老年大学任教或从事志愿服务,允许高校艺体医学类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到老年大学实习、任教。聘用的教师要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以及适宜的年龄等基本条件。

聘请程序方面,《办法》指出,老年大学要明确教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专兼职教师聘用的组织实施,聘请教师时要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等程序。对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聘兼职教师的,《办法》规定需经所在单位同意。

教师职责方面,《办法》要求,教师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老年大学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备课、授课,及时总结经验,创新教学办法,保证教学效果,教学中要关心爱护学员,维护课堂秩序,营造良好学习氛围,并自觉接受学校监督管理。

教师管理方面,《办法》明确,老年大学要建立健全教师管理的体制机制,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加强教师工作指导和考核,教师考核结果可作为其原所在单位年度考核的依据。同时,老年大学需为所有教师购买雇主责任保险或缴纳工伤保险,对在协议期内发生意外事件的,依法给予保险理赔或工伤保险赔偿。
 《办法》还明确了教师薪酬福利、业务进修、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考核等权利待遇以及教师解聘的7种情形,规定了教育、人社、财政及各地、各级老教委、老年大学需履行的工作职责等,并特别强调各级各类学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要积极支持老年教育,允许本单位职工(含退休)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老年大学兼职任教,为在职人员进入老年大学任教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池州市老年教育专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池州市老年教育法规制度体系,为全市老年教育专兼职教师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提升全市老年教育专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有利于推动全市老年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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